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保健食品认证标志)

2024-04-23 06:55:26 解铭网

摘要保健食品在注册后外包装使用规定保健品包装设计规定:1.保健食品名称:1.1必须采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以原料或功效成分名称作为专用名称时,该原料或功效成分必...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保健食品认证标志)

保健食品在注册后外包装使用规定

保健品包装设计规定:

1.保健食品名称:

1.1必须采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以原料或功效成分名称作为专用名称时,该原料或功效成分必须是产生主要保健作用的原料或功效成分之一。

1.2在采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同时,可使用能表明该保健食品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当有多项保健作用时,可同时采用多个保健食品作用名称,也可采用能综合性地表明所有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称。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应是词组或短语。

1.3在采用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同时,可使用“新创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还可使用按 1.2规定所采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称。

1.4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1.5不得使用国家已规定使用的药品名称;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或容易误解的名称。

1.6保健食品名称应标于最小销售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的明显位置。当同时使用按 1.1、 1.2和 1.3规定所采用的专用名称、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和其它名称时,这些名称应平行排列,字体可大小有别,但都应以宽大或粗体字书写,应端正、清晰、醒目,并大于其它内容的文字。

2.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2.1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 100个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 2厘米;

2.2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分为上下两行,上行为“卫食健字()第号”,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2.3由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应并排或者上下排列标于“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

3.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3.1按以下计量单位标明食品的净含量:液态食品:用体积,单位为:毫升、升,或 ML、 L;固态与半固态食品:用质量,单位为:克、千克,或 g、kg;

3.2销售包装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明净含量外,还必须标明该销售包装中的所有固形物的总含量,用质量或百分数表示。

3.3同一销售包装中的保健食品分装于各容器或以相互独立的形态包装时,应在最小容器的包装上标示该容器中保健食品的含量。同时,销售包装的保健食品净含量应标示为最小容器的数量乘以(X)最小容器中的保健食品净含量,或独立形态的保健食品数量乘以(X)单一形态的保健食品净含量;

3.4净含量应标于“主要展示版面”的右下方,应与“主要展示版面”的底线相平行。

4.配料:

4.1各种配料必须按其使用量大小依递减顺序排列、食品添加剂列于后。

4.2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以上的其它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则标示该复合配料时,应在其名称后的括号内按使用量依递减顺序列出构成该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名称。

4.3配料、复合配料、原始配料的名称必须使用能表明该配料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或国家、行业标准中的规定名称。食品添加剂名称必须使用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的规定名称,营养强化剂名称必须使用 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中的规定名称。

4.4配料应标于“信息版面”的上方或右侧,标题为“配料表”。

5.功效成分:

5.1所有功效成分均以每 100克或 100毫升,或每份食用量的保健食品计算其实际含量,实际含量可以用平均值表示,也可以用含量范围表示。实测值的允许偏差范围参照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执行。

5.2能量:凡通过调整食品中的能量产生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必须标示食品中的能量含量。能量以 J(cal)表示。

5.3营养素:已列入 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营养素,其名称应使用该标准规定的名称。各营养素的单位如下所列:

蛋白质、氨基酸及碳水化合物以克为单位;脂肪及脂类物质以克或毫克为单位;总碳水化合物以及分类碳水化合物以克为单位;应以百分比标示其中的蔗糖含量;膳食纤维以克为单位;维生素以毫克、微克或国际单位为单位;矿物质以克、毫克、微克为单位。

5.4其它功效成分依不同物质以克、毫克、微克或其它单位标示。微生态产品需标示在保质期内所含每种活性生物体的数量。

5.5功效成分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配料表”之后,标题为“功效成分表”。

5.6“功效成分表”应以表格形式排列,各功效成分以产生保健作用的大小依递减顺序排列

6.保健作用:

6.1保健作用应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同。

6.2不得用“治疗”、“治愈”,“疗效”、“痊愈”、“医治”等词汇描述和介绍产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以图形、符号或其它形式暗示前述意思。

6.3保健作用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功效成分表”之后,标题为“保健作用”。

6.4可以“主要展示版面”的保健食品名称附近标示保健作用声明短语,短语的字体不能大于保健食品名称的最大部分。

7.适宜人群:

7.1适宜人群的分类与表示应明确。

7.2当保健食品不适宜某类人群时,应在“适宜人群”之后,标示不适宜食用的人群,其字体应略大于“适宜人群”的内容。

7.3适宜人群应该标于“信息版面”,位于“保健作用”之后,标题为“适宜人群”。

8.食用方法:

8.1应准确的标示每日食用量和/或每次食用量。食用量可以质量或体积数表示,如只、瓶、袋、匙……。

8.2如销售包装中有小包装时,食用量应与小包装的净含量有对应关系。如小包装的净含量为 10毫升,食用量可标示为每次 10毫升。

8.3如不同的适宜人群应按不同食用量摄入时,食用量应按适宜人群分类标示。如儿童每日食用量:10克,成人每日食用量:20克。

8.4应标示保健食品食用前的调制、勾兑、加工等方法,可用图形或符号辅以说明。

8.5当保健食品的食用量过大,会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或不适宜于发挥保健作用时,应在食用方法后,标示不适宜的食用量,其字体应略大于“食用量”的内容。

8.6必要时,应标示食用保健食品时的食物禁忌或其它注意事项。

8.7食用方法应该标于“信息版面”,且位于“食用量”之后,标题为“食用方法”。

9.日期标示:

9.1保质期的标示可采用下列方式: A保质期……个月 B保质期至…… C在……之前食(饮)用 D……之前食(饮)用

9.2日期的标示为年-月-日,如 1996-08-12?

9.3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标于“信息版面”,且位于“食用方法”之后,标题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10.贮藏方法:

如保健食品的保健期与贮藏方法有关,应标示其贮藏条件与贮藏方式。保健食品的贮藏方法应标于“信息版面”,标题为“贮藏方法”。

11.执行标准:

必须标示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编号。执行标准应标于“信息版面”,标题为“执行标准”。

12.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与地址:

12.1保健食品制造、分装、包装的企业名称和地址,进口保健食品的国内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必须与依法登记注册的相一致?

12.2进口保健食品必须标示原产国、地区(港、澳、台)名称及国内进口商或经销代理商的名称。 12.3保健食品制造、分装、包装的企业名称和地址,进口保健食品的制造企业及原产国(地区)的名称可标于“主要展示版面”,也可标于“信息版面”。在“主要展示版面”时,应标于“主要展示版面”的下方,并与底线平行。保健食品制造、分装、包装企业的地址,进口保健食品的国内进口商或经销代理者的地址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执行标准”后。

13.特殊标识内容:

13.1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保健食品,必须在“主要展示版面”的保健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射食品”或“本品经辐射”。

13.2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的该配料名称后标明“经辐射”。

13.3应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右下方的明显位置标示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载明的“警示性标示内容”。

保健食品专柜标识牌可以是绿底黑字吗

在中国,保健食品专柜的标识牌必须使用绿底白字,不能使用绿底黑字。

根据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保健食品应当设立提示牌,注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如果未遵守以上规定,可能会导致保健食品专柜的标识牌不符合规定。因此,建议您在标识牌上使用绿底白字以符合法规要求。

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为规范保健食品标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注册和备案管理办法》制定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标签,是指依附于产品销售包装上的用于识别保健食品特征、功能以及安全警示等信息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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