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黑名单(拖欠工人工资最狠的办法)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拖欠工资黑名单的一些知识点,和拖欠工人工资最狠的办法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拖欠工资黑名单期限
一、拖欠工资黑名单期限是多少
1、拖欠工资黑名单期限通常为1年,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如果存在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等,将被纳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二、拖欠工资应如何赔偿
拖欠工资应的赔偿如下:
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怎样把拖欠工资的老板列入老赖名单
请去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者投诉,举报电话12333。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已经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
(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
(六)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以上海市为例,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把拖欠工资的老板列入老赖名单。
1、可以随时拨打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咨询和举报电话“12333”进行举报。对于涉及本市建筑工地欠薪的,可以拨打12319城建服务热线进行举报。
2、可以随时登录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在“互动交流”菜单下的“举报监督”栏目中进行举报。
3、可以前往本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接待受理窗口进行举报投诉。涉及本市建筑工地欠薪的,可以前往各区建筑业管理部门举报投诉。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建筑业管理部门接待受理窗口的地址,可以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的门户网站上查询。
4、因劳动报酬等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前往街道、乡镇等基层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扩展资料: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恶意欠薪行为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地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上海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持续加大对拖欠工资等违法失信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存在拖欠工资后逃匿等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恶意欠薪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对存在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符合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要求的,及时作出列入决定,并将推送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为加大对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特别是拖欠工资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等规定,现集中公布一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教育和警示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在此,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如果遇到拖欠工资问题,要及时进行举报投诉或申请调解仲裁,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市公布涉嫌恶意欠薪“黑名单”,
拖欠工资被列入黑名单的后果
法律分析:其信息将被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资质管理、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组织,人社部门将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劳动保障监察检查频次;在行政许可、年审等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依法限制、暂停社保补贴、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贷款等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同时按程序撤销相关荣誉,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有什么后果
人社部7月1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一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陈洪宛介绍,本次发布的首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主体将会在以下方面受到限制和惩戒: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将依法限制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等。
陈洪宛介绍,针对本次发布的首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主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将依法限制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依法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对其支持;办理海关相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加工贸易担保征收或后续稽查。同时本次发布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主体在申请股票发行、债券融资、银行信贷、外汇额度等方面,各相关部门均会依法依规对其采取限制性措施,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切实加大其失信成本。
陈洪宛指出,在本次发布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主体联合惩戒方面,我们主要采取“发起――响应――反馈”机制,发挥部门协同作用,体现共治理念。首先,加强失信信息共享和公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领域的相关主体及行为建立“黑名单”,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推送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信息,并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其次,签订备忘录的部门按照联合惩戒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鼓励各地、各部门把查询使用信用信息、运用信用报告嵌入审批、监管流程中,做到“逢办必查”。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形成联合惩戒的运行闭环,把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落到实处。
人社部副部长邱小平表示,我们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制度,目的就是加大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有关人员及时列入“黑名单”。同时,加快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黑名单”信息的频次,我部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至少每季度推送一次。通过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使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不愿违法、不敢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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