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犬管理条例说明(流浪犬只管理主管部门)
流浪犬管理条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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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14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3、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从事犬只经营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军用犬。
4、应急救援犬,海关缉私犬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政府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管理。
5、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市。
流浪犬只管理主管部门
1、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开展本辖区犬只防疫,流浪犬只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2、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支持。第六条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养犬管理工作,依法开展养犬登记管理。处理涉犬治安纠纷等工作。
3、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计划,对犬只防疫,犬尸无害化处理等进行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和占道经营犬只等活动。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等工作。规划自然资源。
4、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养犬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收集辖区养犬信息。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公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劝阻和制止违法或者不文明养犬行为。
5、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养犬人依法养犬。第八条对违法或者不文明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批评。